《年齡》為“刑書”——兼論中國現代法令的儒家化問題
作者:曾亦
來源:作者授權儒家網發表,原載《孔子研討》2022年第5期
摘 要:關于孔子《年齡》的性質,前人或以為“經”,或視作“史”。本文安身于漢人視《年齡》為“刑書”的立場,從頭審視《年齡》作為“經”的性質。文章認為,《年齡》所以成為“刑書”,實在于孔子曾有得君行道甚至得國自王的本志,而《年齡》不過是孔子用以治世之書,即作為“一王之法”罷了。后儒深諱斯旨,遂抑孔子為“素王”,以為孔子不過假《年齡》而“為漢制法”。尤其自魏晉以包養后,更有貶《年齡》為“史”者,以為孔子不過明道之圣人,抑或“萬平易近之榜樣”罷了,如是儒家經世致用之精力遂晦暗不明。
作者簡介:曾亦,男,1969年生,湖南新化人,同濟年夜學哲學系傳授、博士生導師,重要從事《年齡》學、《三禮》包養學和宋明理學的研討
《年齡》乃孔子據魯國及諸國史籍而作,本有“史”的性質。但是,后世儒家又奉《年齡》為“經”,其緣由在于,《年齡》包括了一套孔子用以“撥亂世而反諸正”的國法。漢儒視《年齡》為“刑書”,恰是基于對《年齡》這種性質的懂得【1】。
漢儒對孔子的懂得分歧于宋明儒。宋明儒視孔子為“萬世師表”的圣人,至于其《年齡》,亦不過通過“直書其事”以彰顯善惡罷了【2】。漢儒則分歧,視孔子為“撥亂歸正”的圣王,并且主張,假如孔子真能效法湯、武以得國,則作為“真王”以行道;但是,孔子既不克不及行道于當世,故不得已垂國法于《年齡》,以待后王,這般孔子只是“素王”罷了。當然,無論孔子是“真王”,還是“素王”,所用以治世的國法卻并無分歧,都是針對具體現實而制訂的一套很是完備、廣泛現實生涯諸多方面包養網價格的規范。並且,其所管理的對象亦不限于浸潤王化的信眾,還包含被視為化外之平易近的蠻夷。是以,孔子絕不是僅僅作為“萬平易近榜樣”的成分來引導蒼生,而是作為“躬操權柄”的王者來管理全國。恰是基于孔子的這種成分,其用以治世的《年齡》才可視為“刑書”包養。
基于上述來由,自漢景帝、武帝以后,儒家開始有興趣識地借助經義來處理現實問題,尤其是依據《年齡》來處理各種司法案例,即所謂“《年齡》決獄”。于是,無論是漢代董仲舒的《年齡決獄》、何休的《漢議》,還是清代劉逢祿的《議禮決獄》、龔自珍的《年齡決事比》,都可以看到儒家學者在這方面的盡力,亦足見《年齡》確具“刑書”的性質,能夠處理現實中種種司法案例。到了清末,康有為更是將《年齡》視為儒家的“憲法”,于是《年齡》又具有超出于普通“刑書”的性質,頗近于猶太人的摩西《十誡》和阿拉伯人的《古蘭經》。
一、《年齡》“行事”考辨
無論是魯國及諸國史記,還是孔子所作的《年齡》,都是對以往史事的真實記載,此為“行事”的本義。
董仲舒《年齡繁露·俞序篇》云:
孔子曰:“吾因其行事而加乎王心焉。”以為見之空言,不如行事博深切明。【3】
其后,司馬遷《太史公自序》述董子之說,亦曰:“我欲載之空言,不如見之于行事之深切著明也。”【4】據此,所謂“行事”,本系諸國史籍所書以往史事,即皇帝、諸侯以及卿、年夜夫、士的行事之跡。
但是,孔子作《年齡》,又以“王心”加諸行事,而彰顯其“撥亂歸正”之國法,則孔子雖只是作為“素王”,而《年齡》卻具有某種政治實踐的性質。簡言之,孔子作為“素王”,雖分歧于其攝行相事時的所作所為,然亦具有“行事”的性質,其實踐性顯非其他經典可比。據此,《年齡》所言“行事”,當有二義:
其一,史家所載舊事,猶魯《年齡》及楚《梼杌》、晉《乘》之類,此固孔子“王心”所加焉。
其二,孔子自己治世之跡,包含其治魯之事,以及假《年齡》以行撥亂之事。此為“行事”的派生義。
關于“行事”的派生內涵,即使宋儒亦有所論。程頤嘗言:
《詩》《書》載道之文,《年齡》圣人之用。《詩》、《書》如藥方,《年齡》如用藥治病。圣人之用,全在此書,所謂“不如載之行事深切著明”者也。【5】
可見,程子蓋以《詩》、《書》為“空言”,猶如藥方,而《年齡》乃圣人之“行事”,猶如醫者用藥治病。可以說,此說正揭明了《年齡》的實踐性質,即“圣人之用”。其后,胡安國《年齡傳》即申其說,曰:
孟氏發明主旨,目為皇帝之事者,周道陵夷,乾綱解紐,亂臣賊子接跡當世,人欲肆而天理滅矣。仲尼以為天理之地點,不以為己任而誰可?五典弗惇,己所當敘;五禮弗庸,己所當秩;五服弗章,己所當命;五刑弗用,己所當討。……故曰:“我欲載之空言,不如見包養網諸行事之深切著明也。”空言獨能載其理,行事然后見其用。是故假魯史以寓國法,撥亂世,反之正。【6】
誠若胡氏所言,《年齡》不獨記載皇帝、諸侯以及卿、年夜夫、士之行事,又記載孔子假《年齡》以撥亂歸正之行事。可以說,孔子雖不見用于當世,然其《年齡》足為“圣人之用”,而非徒載其理的“空言”可比。
胡氏又曰:
世衰道微,暴行交作,仲尼有圣德無其位,不得如黃帝、舜、禹、周公之伐蚩尤、誅四兇、戮防風、殺管蔡,行皇帝之法于當年也,故假魯史用五刑、奉天討、誅亂賊,垂皇帝之法于后世。其事雖殊,其理一耳,何疑于不敢專進退諸侯,以為亂名實哉?夫奉天討、舉國法以黜諸侯之滅天理、廢人倫者,此名實所由定也,故曰:“《年齡》成而亂臣賊子懼。”【7】
胡氏以為,孔子本欲效黃帝、舜、禹、周公行國法于當年,則有為“真王”之志也;然既不得其位,乃假魯史而“垂皇帝法于后世”,雖不得已而為“素王”,但其“法”足以使亂臣賊子懼【8】。可見,在胡氏看來,無論“行皇帝之法于當年”,還是“垂皇帝之法于后世”,都可視包養網為圣王之“行事”。
孔廣森則徑將《年齡》之“撥亂包養平台推薦歸正”比諸孔子自己之立朝行事。其《通義》敘云:
先師言:“《年齡》,夫子之行事也。”向使夫子與翚、招并時立朝,必不待其弒君亂國,蚤已放流之,㝮殛之,又何不逆億之有?【9】
蓋翚、招之徒,常日處心積思,出謀發慮,久不范于禮義,終致弒君亂政。孔子若得秉政,則必早有殛、流此等逆賊之“行事”。故《年齡》之撥亂,與孔子之立朝行政,實無有異焉,皆圣人之“行事”也。
但是,孔子以后的歷代圣賢所為,只是“明道”,而非“行道”,不過徒陳古圣明王之道而見諸“空言”罷了。唯孔子欲親治一國,種種瑣屑之事,皆須集思廣益,并親歷親為之,此即“真王”之行事。至孔子作為“素王”而寓諸國法的《年齡》,不過于種種行事而“加乎王心”,皆屬于“行道”。是以,所謂“見之空言”者,猶宋儒之空談性理;若“見諸行事”者,則猶朝臣之參政議政,甚至王者之躬行治道與孔子之筆削史事,皆具有此種性質。故孔子欲立朝行事而不得,乃奔忙于列國間,以謀得國,至暮年筆削往古行事而作《年齡》,皆圣人所以行其包養行情道也。
二、作為“圣王”的孔子與《年齡》的性質
孔子仕魯為年夜司寇,并攝行相事,蓋欲假君權以行道也;此后奔忙于列國間,棲棲遑遑,猶期得國自王以行道。凡此,皆孔子自己之“行事”也。至暮包養年歸魯,孔子乃知其道不得行于當世,遂自居“素王”而作《年齡》,假魯隱公以后二百四十二年皇帝、諸侯、卿年夜夫、士之“行事”,而“加吾王心焉”。可見,《年齡》一書的性質,迥分歧于其余“五經”,亦屬孔子的“行事”,自己即具有政治實踐的性質。后儒尊視《年齡》為經,恰是基于此種“行事”的特點。
據《列子·仲尼》記載,孔子自謂“曩吾修《詩》《書》,正《禮》《樂》,將以治全國,遺來世,非但修一身、治魯國罷了”。可見,不獨《年齡》,即使《詩》《禮》《禮》《樂》等經典,都不克不及像宋儒所懂得的那樣,僅僅視為“修一身”之書,而是“治魯國”甚至“治全國,遺來世”之書。此種說法,與公羊家的懂得并無分歧,即視《年齡》為“萬世治法”之書。
但是,后來儒家對治法的懂得,常嫌偏頗,尤其是將禮與刑對立起來。這很年夜水平上是受了《論語》的影響。《論語·為政》云:
道之以政,齊之以刑,平易近免而無恥。道之以德,齊之以禮,有恥且格。
《論語》中的這種說法,當然廣泛為后儒所接收。但是,在漢儒那里,我們還可以看到另一種說法,即強調禮刑之合一。早在《尚書》那里,就已有“出禮進刑”的觀念,漢人遂取以論《年齡》之旨。漢陳寵云:
禮之所往,刑之所取,掉禮則進刑,相為表里者也。【10】
“掉禮則進刑”,表白了禮與刑的合一。這種說法,對后世影響頗為深遠。明方孝孺曰:
故禮之與刑,異用而同歸。出乎禮則進乎刑,法之所不克不及加者,禮之所取也。《年齡》,圣人用刑之書也,而一本乎禮。酌乎禮之中,參乎其事之輕重,斷以圣人書法之繁簡,則《年齡》之旨可識,而全國難處之變可處矣。【11】
清劉逢祿則曰:
或稱《年齡》為圣人之刑書,又云五經之有《年齡》,猶法令之有斷令。而溫城董君獨以為“禮義之大批”,何哉?蓋禮者,刑之精華也。掉乎禮,即進乎刑,無中立之道。故刑者,禮之科條也。【12】
可見,方、劉俱主張禮刑之合一,且據以論《年齡》的性質,即“圣人之刑書”也。并且認為,這種說法與董仲舒視《年齡》為“禮義之大批”,并不牴觸。可見,《年齡》既是刑書,又是禮書也。
關于《年齡》作為“刑書”的性質,東漢王充所言最為精核,曰:
仲舒表《年齡》之義,稽合于律,無乖異者。然則《年齡》,漢之經,孔子制作,垂遺于漢。論者徒尊法家,不高《年齡》,是暗蔽也。【13】
王充雖非《公羊》名家,然既有見于此,足見其卓識也。由此亦可見《年齡》之為“刑書”,實屬漢人的廣泛意見。古人徒嚴于儒、法之辨,甚至判若水火,其實就《年齡》而言,本就具有“刑書”的性質,而奉《年齡》為“五經冠冕”的漢儒,并非如漢宣帝所說的“純任德教”。不過,漢儒的這種傾向,并非由“霸霸道雜之”而來,實基于孔子作為行道的“圣王”而來,可以說,孔子既垂國法于《年齡》,則《年齡》天然具有“刑書”的性質。
是以,漢儒的這種見解,與后來杜預、朱子徒視《年齡》為彰顯善惡的史書態度,實有最基礎區別。包養網上面,我們就《年齡》記載的“衛輒拒父”一事,來討論兩種態度的差異,不難發現,基于《論語》的宋儒對此事的見解,頗分歧于《年齡》學者的觀點。
《公羊傳·哀公三年》:“三年春,齊國夏、衛石曼姑帥師圍戚。”《公羊傳》云:
齊國夏曷為與衛石曼姑帥師圍戚?伯討也。此其為伯討何如?曼姑授命乎靈公而立輒。以曼姑之義,為固可以距之也。輒者曷為者也?蒯聵之子也。然則曷為不立蒯聵而立輒?蒯聵為無道,靈公逐蒯聵而立輒。然則輒之義可以立乎?曰:“可。”其可何如?不以父命辭王父命,以王父命辭父命,是父之行乎子也。不以家事辭王事,以王事辭家事,是上之行乎下也。
可見,《公羊傳》贊同衛輒發兵拒父,其符合法規性在于“不以父命辭王父命”,故確定這種做法為“伯討”。至于《穀梁傳》,亦從“尊王父”的角度,確定了衛輒拒父這種后世視為不孝的行為。
但是,依照《論語》中的記載,孔子卻是“不為衛君”,即采取不支撐衛輒的立場。其后,宋儒皆本此說,直斥衛輒之不孝。尤其到了王陽明那里,更是將此說推至極端,曰:
問:“孔子正名,先儒說‘上告皇帝,下告方伯,廢輒立郢’。此意若何?”師長教師曰:“恐難這般。豈有一人致敬盡禮待我而為政,我就先往廢他?豈情面天理?孔子既肯與輒為政,必已是他能傾心委國而聽。圣人大德至誠,包養網 花園必已傳染感動衛輒,使知無父之不成以為人,必將痛哭奔忙,往迎其父。父子之愛,本于本性,輒能悔痛逼真這般,蒯聵豈不感動底豫?蒯聵既還,輒乃致國請戮。聵已見化于子,又有夫子至誠調和其間,當亦決不願受,仍以命輒。群臣蒼生又必欲得輒為君,輒乃自暴其罪惡,請于皇帝,告于方伯諸侯,而必欲致國于父。聵與群臣蒼生亦皆表輒悔過仁孝之美,請于皇帝,告于方伯諸侯,必欲得輒而為之君。于是集命于輒,使之復君衛國。輒不得已,乃如后世上皇故事,率群臣蒼生尊聵為太公,借物致養,而始退復其位焉。則君君、臣臣、父父、子子,名正言順,一舉而可為政于全國矣!孔子正名,或是這般。”【14】
案,此處陽明所批評的先儒,乃朱子也。朱子在其《論語集注》中引胡氏說云:“衛世子蒯聵,恥其母南子之淫亂,欲殺之不果而出走。靈公欲立令郎郢,郢辭。公卒,夫人立之,又辭。乃立蒯聵之子輒,以拒蒯聵。夫蒯聵欲殺母,獲咎于父,而輒據國以拒父,皆無父之人也,其不成有國也明矣。夫子為政,而以正名為先。必將具其事之本末,告諸天王,請于方伯,命令郎郢而立之。則人倫正,天理得,名正言順,而事成矣。”【15】可見,朱子的說法兼顧包養了國法與品德。因為站在品德的立場,蒯與輒皆“無父之人”,故不成有國;而站在國法的角度,令郎郢則可以庶弟的成分繼承君位。
但是,陽明以“致知己”為教,以父子本性之愛為知己地點,即心之本體也,故以全此孝心為治國之最基礎,遂必欲致蒯聵能感動底豫,而衛輒能逼真悔痛而后已,這般君臣、父子之名皆得正矣16。可見,陽明罔顧國法,而純粹以品德立說。
其實,諸儒皆未能深究何休之說。依照何休《解詁》的說法:
曼姑無惡文者,起曼姑得拒之。曼姑臣也,距之者,上為靈公命,下為輒故,義不成以子誅父,故但得拒之罷了。傳所以曼姑解伯討者,推曼姑得距之,則國夏得討之明矣。……靈公命行乎蒯聵,重本尊統之義。以父見廢故,辭讓不立,是家私事。聽靈公命立者,是王事公法也。是國法行于諸侯,雖得正,非義之高者也。
何休論事,實本于《年齡》為“刑書”,而強調義與法的區別。在何休看來,站在“刑書”的立場,衛輒拒父合適“國法”,故為“伯討”。因為衛輒承王父之重,是衛靈公的君位繼承者,所以,“以王父命而辭父命”是符合法規的,合適“重本尊統”的請求;但是,衛輒的做法畢竟分歧孝道,故“非義之高者”包養。換言之,當國法與品德發生沖突時,《年齡》乃孔子張國法之書,天然應當站在國法的立場。
至康有為,則極伸何休之說,曰:
孔子立義,四面皆圓。蓋定律科罪,不為一人,不偏一義。父有父之義,子有子之義,王父及包養孫有王父及孫之義;有臣受君命,有伯者討罪之義。現身分歧,則行事有異,而定律者亦因之。衛輒拒父,祭仲行權,二義久為后人所惑疑,《公羊》家之為人詬病,莫若此二條。然由不知《年齡》為定律之書故也。今有王父命、父命二事,則必從尊者斷之。又譬鄉人有不逆子,因欲弒母,而見出于其父,投告于族,備案于官,父傳產業與孫。及父逝世后,不逆子欲復得產業,族中長老、郡中長官公斷是案,則出族之子不得謁祠領胙,其不得復管產為已明。包養其孫陰讓產與父則可也,若投告于族眾,稟揭于有司,公斷審判,則必令其孫管業,而禁絕已出族之不逆子管業明矣。故國夏伯討則為官判,石曼姑則為族斷。于族大事則明之,于包養網《公羊》則疑之,何歟?夫定律者,必量情面,不克不及為高義。故正人以口諭人,令讓產則可;若定律立例,則當因事判斷,無令人讓產之條,故不為之說。可別見于《論語》以明第一義,若因事判案,則《年齡》乃是律例,當準乎情事,不克不及太高也。何君述口說至明,謂是國法伯討,非義之高。后儒多引《論語》以難《公羊》,不知《論語》為名理之書,故得發人子之高義;《包養網價格年齡》為定律之書,故正合國包養網法之正律,體有分歧也。況先以伯討以明事,由國法官斷而著非子所得圍;又不系戚于衛,以明子不得治父。立律之周詳精細,無處不到,可謂至矣。……故就一家私恩而言之,則人子自人子,自當讓父;就一國國法而行,則伯討自有正律。【17】
康氏上承何休“是國法伯討,非義之高”之說,其論可謂決千古之疑者。蓋宋儒徒以品德論事,苛責人子,常難免“以理殺人”之譏,遂不知國法欲寬宥,斷案則務周詳也。康氏謂《年齡》為“定律之書”,即漢人所謂“刑書”也,而分歧于《論語包養》為“名理之書”。作為“定律之書”,則當“量情面,不克不及為高義”,即不克不及全憑品德判斷,而當“準乎情事”。是以,孔子作為“立法之主”,其許國夏伯討猶“官判”,而石曼姑拒輒包養行情猶“族斷”也。
又,何休《解詁》序引《孝經·鉤命訣》云:“吾志在《年齡》,行在《孝經》。”徐彥疏云:
所以《年齡》言志在,《孝經》言行在。《年齡》者,賞善罰惡之書,見善能賞,見惡能罰,乃是貴爵之事,非孔子所能行,故但言志在罷了;《孝經》者,尊祖愛親,勸子事父,勸臣事君,理關貴賤,臣子所宜行,故曰行在《孝經》也。
徐疏謂《年齡》為“賞善罰惡之書”,即“刑書”之意也。孔子無位,故不得行此賞善罰惡之權,然生平有志于此,至暮年乃托《年齡》以行之,此孔子所以為“素王”而垂國法以待后王也。《孝經》則分歧,自皇帝以致于庶人,皆得行之,乃“修一己之身”,故為“年夜本”也。
《年齡》為“刑書”,其性質頗近于回教中的“沙里亞”法。就“沙里亞”法而論,儒家自修身以致平全國的種種法式,皆屬于律法的范圍。是以,不獨《年齡》為“刑書”,其余諸經亦具有律法性質。對此,康有為言之尤明,曰:
胥吏辦一房之案,當官辦一時一朝之案,儒者辦全國古今之案,其任最年夜。全國古今之案,奉孔子為律例。若欠亨孔子之律例,何故辦案?【18】
康氏又謂孔子作“六經”,則“‘六經’皆孔子之律例”【18】矣。蓋儒家不僅借“六經”以論古事,又假以決本日之時事,這般方為“全體年夜用”之學。
儒家既以“六經”治國,故其所立諸法式,非但治一己之身罷了,實涵蓋人類生涯的諸多方面。魏源深明此理,曰:
士之能九年通經者,以淑其身,以形為事業,則能以《周易》決疑,以《洪范》占變,以《年齡》斷事,以《禮》《樂》服制興教化,以《周官》致承平,以《禹貢》行河,以三百五篇當諫書,以出使專對,謂之以經術當治術,曾有以通經致用為詬厲者乎?【19】
儒學所以能經世致用者,正在于此。可見,儒學乃“全體年夜用”之學,若徒以品德修身視之,則適自狹陋耳。
對儒家來說,律法不獨施及下平易近,亦當施諸己身,而其法則有寬嚴之分歧。不過,儒家雖崇尚法治,而其精力畢竟分歧于商、韓之流,更與秦法之徒尚煩苛,猶若宵壤,蓋能別遠近而異內外也。觀回教諸國中,其平易近眾素有穆斯林與非穆斯林之分歧,故有適于穆斯林之宗教法,其法至嚴,又有施于非穆斯林之平易近法、刑法和商法,其法則頗寬。后世儒家多惑于《論語》中“政者,正也。子帥以正,孰敢不正?”(《顏淵》),“為政以德,譬如北辰,居其所而眾星拱之”(《為政》),“正人之德風,君子之德草。草上之風必偃”(《顏淵》)等片語只語,以為儒家治國,唯通過少數正人的榜樣感化來實現,而鄙人之愚氓亦當效法正人而自治耳。此等說法,不僅忽視了對儒家經典的整全懂得,並且對傳統律法的精力亦不甚了然【20】。晚世以來,當局常假律法以防平易近之口,苛暴莫甚焉,實屬對法治精力的最基礎誤解。又有港臺新儒家,標榜“接著宋人講”,且惑于耶教陰柔自閉之教,乃創為“內圣而外王”之說,徒視修身為孔教最基礎之道,則又一惑而再惑矣。
三、《年齡》決獄與法令的儒家化
漢武帝“罷黜百家,獨尊儒術”,儒家所尊奉之《年齡》獲得了廣泛規范的效率。秦法既煩且苛,此蓋上古“禮刑合一”之遺意。其后劉邦以寬簡取全國,文、景又尚黃老無為之術,至漢宣以后,儒家經義乃漸次進法,而法令遂亦煩苛。然較諸秦之徒尚律法,漢人則稍回歸于“禮刑合一”的精力,而終能通行于后世。
“禮刑合一”的精力,體現在后世的司法實踐中,就是“《年齡》決獄”。尤其自晉以后,歷朝更是聲稱“以禮進法”,則法令的儒家化,自己就體現了禮、刑的合一。對此,清龔自珍云:
在漢司馬氏曰:《年齡》者,禮義之大批也;又曰:《年齡》明長短,長于治人。晉臣荀崧踵而論之曰:公羊精慈,長于斷獄。九流之目,有董仲舒一百二十三篇。其別公羊決獄十六篇,頗佚亡。其完具者,發為公羊氏之言,進名家。何休數引漢律,進法家。而漢廷臣援《年齡》決賞者比比也,進禮家矣,又收支名法家。或問之曰:任禮任刑,二指孰長?應之曰:刑書者,乃所以為禮義也,出乎禮,進乎刑,不成以中立。抑又聞之,《年齡》之治獄也,趨作法也,罪主人也,南面聽百王也,萬世之刑書也。決萬世之事,豈為一人一事,是故實不予而文予者有之矣。【21】
可見,《年齡》作為“萬世之刑書”,乃本于其為“禮義之大批”,故無論董仲舒之書、何休數引漢律,以及漢臣援《年齡》決賞,都體現了“《年齡》決獄”的精力。
案,史籍中頗載漢臣以《年齡》決獄之事。譬如,《漢書·食貨志》謂“公孫弘以《年齡》之義繩臣下取漢相”【22】,《五行志》謂“使仲舒門生呂步舒持斧鉞治淮南獄,以《年齡》誼顓斷于外,不請”【23】,《張湯傳》謂湯決年夜獄,“請博士門生治《尚書》《年齡》,補廷尉史,平亭疑法”24,《兒寬傳》謂“(張)湯由是鄉學,以寬為奏讞掾,以古法義決疑獄,甚重之”【25】。可見,正因漢律本于《年齡》,故儒者治獄,方能“以《年齡》誼顓斷于外”。其后,歷朝頗有以《年齡》決獄的記載。如《魏書·刑罰志》謂“承平真君六年,以有司斷法不服,詔諸疑獄,皆付中書依古經義論決之”【26】,《高允傳》謂“真君中以獄訟留事,始令中書以經義斷諸疑事。允據律評刑,三十余載,內外稱平”【27】。尤其自西晉《泰始律》頒布以后,確立了“準五服制罪”的原則,標志著儒家經義被引進法令的制訂和實施過程之中。換言之,漢魏時,所謂“《年齡》決獄”,只不過體現為儒臣依據《年齡》及其他諸經包括的經義運用到具體的司法實踐中罷了,然自西晉以后,儒家經義已進進立法層面,故歷朝皆聲稱“以禮進法”,從而導致了現代法令的儒家化。
其實,即使在漢律那里,雖未明確“以禮進法”,但“《年齡》決獄”的精力已對法令產生了主要影響,這就是對“決事比”的重視。
所謂“決事比”,其性質相當于判例匯編。依照漢律,某些案例若無律法明文規定,可比四周似的條文,并上報天子定案。由此構成的種種判例匯編起來,再奏請天子同意,稱為《決事比》,同樣具有律法的效率,可作為以后判案的根據。漢高祖時,規定“廷尉所不克不及決,謹具為奏,傅所當比律令以聞”。武帝以后,《決事比》在司法實踐中大批應用。據《漢書·刑法志》載,“逝世罪決事比萬三千四百七十二事”,顏師古注云:“比,以例比擬況也”【28】。漢明帝時,陳寵撰《辭訟比》七卷,“決事科條,皆以事類相從”,猶《決事包養比》也【29】。又,《周禮·秋官·年夜司寇》謂“凡百姓之獄訟,以邦成弊之”,鄭玄注引鄭司農云:“邦成,謂若今時《決事比》”。賈公彥疏云:“若今律其有斷事,皆依舊事斷之,其包養平台推薦無條,取比類以決之,故云《決事比》。”又據《后漢書·應劭傳》,獻帝時,應劭奏曰:
故膠西相董仲舒老病致仕,朝廷每有政議,數遣廷尉張湯親至陋巷,問其得掉。于是作《年齡決獄》二百三十二事,動以經對,言之詳矣。……臣累世受恩,榮祚豐衍,竊不自揆,貪少云補,輒撰具《律本章句》《尚書舊事》《廷尉板令》《決事比例》《司徒都目》《五曹詔書》及《年齡斷獄》凡二百五十篇。【30】
在應劭看來,漢律中的《決事比》可以追溯到董仲舒的《年齡決獄》,而具有推衍經義以決獄的性質。
正因這般,我們亦可由“決事比”往懂得董仲舒對《年齡》經義的闡釋。蓋《年齡》文辭簡約,須“以比貫類”以求經義,至于有經未明言者,則當“以辨付贅”,而發掘經包養之余義,二者皆董子所言的“類比”之法。董子又謂《年齡》“好微”,以為人之形跡易見,而其心志則難知,故董子借趙盾弒君復見與許止弒君書葬二事作類比,即運用“貫比而論長短”“援比類”的方式,以為“子不嘗藥,故加之弒父;臣不討賊,故加之弒君”,則趙盾、許止皆有弒君之罪也。至于《年齡》無誅許止之文,則以其自責之深,足見其本志;推至趙盾亦然,其能“辭號乎天,茍內不誠,安能如是”,故《年齡》亦赦盾之罪也。可見,漢儒運用“決事比”的方式,不獨據經義以決史事,又引《年齡》以決獄事也。
至清龔自珍,所撰《年齡決事比》一書,此中頗引清律以證《年齡》為“刑書”。此書蓋追述董仲舒《年齡決獄》與何休《漢議》之意,即引證清現行律中包養諸條文,而逐一溯源于《年齡》,故其《自序》自謂“獨喜效董氏例,張后世事以設問之”【31】。即使到了清末的蘇輿,雖頗惡龔自珍、魏源與康有為之學,然猶據此謂“歷代刑律故多根柢于《年齡》”。可以說,漢以后歷代朝廷既本《年齡》以制律法,則數千年中國亦可稱為“法治”國家,何須囿于商、韓以論法治耶?
現代學者惑于先秦時的儒法之爭,導致對儒家在現實政治中所發揮的感化,往往偏于宋儒的立場,即純粹從德教和禮治的角度往懂得儒家的政治學說。其實,假如我們回到漢儒視《年齡》為“刑書”的立場,將為我們對儒家政治學說的懂得開啟另一個包養網標的目的,即儒家不僅重視君王和儒臣作為修身軌范的感化,並且,漢人基于對“性三品”的懂得,同時也重視律法對于政治的主要感化。尤其是隨著法令的儒家化,儒家更多是通過這種軌制化的途徑,發揮其行道的感化。
自古以來,諸種政治、社會軌制中,法令與儒家的關系最為親密,亦最有利于儒家發揮其軌制方面的資源優勢。就本日年夜陸情況而言,法令的影響力已不僅限于司法訴訟的領域,並且,日漸延長大公共政治的領域,尤其關系到社會風俗與品德倫理的引導與重建。是以,儒家應該積極參與此領域,即通過相關法令之制訂、闡釋和運用,將其經義的現實性甚至優越性充足地展現出來。
注釋
1司馬遷嘗引董仲舒語,謂《年齡》“貶皇帝,退諸侯,討年夜夫,以達王事罷了。”(《史記》卷一三○《太史公自序》,北京:中華書局,2014年,第4003頁)范寧《年齡穀梁傳序》云:“一字之褒,寵逾華袞之贈。片言之貶,辱過市朝之撻。”(范寧、楊士勛:《年齡穀梁傳注疏》,北京:北京年夜學出書社,2000年,第8頁)蓋以《年齡》行王者賞善罰惡之權,即所以為“刑書”也。董仲舒更撰《年齡決獄》,足見《年齡》的“刑書”性質。宋邵雍始明謂“《年齡》者,孔子之刑書”(胡安國:《年齡胡氏傳·述綱領》引,杭州:浙江古籍出書社,2010年,第10頁),此后,趙汸、方孝孺、劉逢祿、龔自珍等俱有此說。
2 朱子謂《年齡》“是圣人據魯史以書其事,使人自觀之以為鑒戒爾”(黎靖德:《朱子語類》卷八十三《年齡》,北京:中華書局,1986年,第2145頁),“不過現在之史書直書其事,善者惡者了然在目,觀之者知所懲勸,故亂臣賊子有所畏懼而不犯耳”(黎靖德:《朱子語類》卷五十五《孟子五》,第1318頁)。朱子此說,蓋反對傳統公羊學者及宋胡安國重視《年齡》褒貶之說。即使理學見解分歧于朱子的王陽明,在對待《年齡》的態度上,卻與朱子有著驚人的分歧,曰:“至于《年齡》,雖稱孔子作之,其實皆魯史舊文。”(王陽明:《傳習錄上》,《王陽明選集》卷包養網心得一《語錄一》,上海:上海古籍出書社,2011年,第9頁)又曰:“五經亦只是史。史以明善惡,示訓戒。”(王陽明:《傳習錄》一,第11頁)陽明不獨以《年齡》為史,甚至以五經皆史,而史的效能不過如朱子所說,乃“明善惡,示訓戒”罷了。
3 蘇輿:《年齡繁露義證》卷六《俞序》,北京:中華書局,1992年,第159頁。
4 《史記》卷一三○《太史公自序》,第4003頁。
5 程顥、程頤:《河南程氏遺書》卷二上《二師長教師語二上》,《二程集》,北京:中華書局,1981年,第19頁。
6 胡安國:《年齡胡氏傳·序》,第1頁。
7 胡安國:《年齡胡氏傳》卷四《桓公上》,第46頁。
8 參見曾亦:《〈年齡〉“素王”考論》,《同濟包養網價格年夜學學報》2019年第4期。
9 孔廣森:《年齡公羊經傳通義》,上海:上海古籍出書社,2014年,第727頁。
10 《后漢書》卷四十六《陳寵傳》,北京:中華書局,1965年,第1554頁。
11 方孝孺:《遜志齋集》卷五《魏孝文》,文淵閣四庫全書本。
12 劉逢祿:《年齡公羊何氏釋例》卷五《律意輕重例》,上海,上海古籍出書社,2013年,第145頁。
13 黃暉:《論衡校釋》卷十二《程材篇》,北京:中華書局,2017年,第633頁。
14 王陽明:《傳習錄上》,《王陽明選集》卷一《語錄一》,第19頁。
15 案,此處所引胡氏說,粗略見于胡宏《論語指南》,此中論衛輒事云:“蒯聵無父出走,掉世子者,罪其輕佻謀很是,至于出走掉世子之道也。趙鞅納之而稱世子者,罪年夜臣輔輒而拒父也。蒯聵無父,輒亦無父,全國豈有無父之人尚可以事宗廟社稷為人上者哉?故孔子為政于衛,則必具靈公父子祖孫本末,上告于天王,下告于方伯,乞立令郎郢,然后人倫明,天理順,無父之人不得立,名正而國家定矣。”(《胡宏集》,北京:中華書局,1987年,第312頁)至于其父胡安國所論則分歧,曰:“蒯聵前稱‘世子’者,所以深罪輒之見立不辭,而拒其父也。輒若可立,則蒯聵為未絕。未絕,則是世子尚存,而可以拒乎?主兵者,衛也,何序齊為首?罪齊人與衛之為惡而黨之也。……輒雖由明日孫得立,然非有靈公之命,安得云受之王父辭父命哉?……然則為輒者何如?宜辭于國曰:若以父為有罪,將從王父之命,則有社稷之鎮令郎在,我焉得為君?以為無罪,則國乃世子之一切也,全國豈有無父之國哉,而使我立乎其位?這般則言順而事成矣。是故輒辭其位以避父,則衛包養網之臣子拒蒯聵而輔之,可也;輒利其位以拒父,則衛之臣子舍爵祿而往之,可也。烏有父不慈子不孝,爭利其國,滅天理而可為者乎?”(胡安國:《年齡胡氏傳》卷二十九《哀公上》,第485頁)
16 然陽明之說亦有所本。案胡宏《論語指南》所引黃氏說云:“夫以父子之間,至于爭國,逆天理,亂人倫,名之不正,孰年夜于此?以《年齡》考之,蒯聵出走與趙鞅納之,皆稱衛世子,以示其得世于衛也。使夫子果為政于衛,其將周旋父子之間,使輒辭位而納蒯聵,則包養網輒無拒父之名,蒯聵復世子之位,靈公亦無黜子之過。此正名之年夜者,為政所先務也。”(《胡宏集》,第311、312頁)
17 長素于《論語注》中亦有論曰:“蓋《年齡》為國嗣立法,則以王父及皇帝之命為重。明法令可立輒,國人得拒蒯聵。若輒自為計,則宜逃而讓之他子,乃即人心之安。蓋《年齡》為定法令,《論語》為陳高義。”(康有為:《論語注》卷七《述而第七》,《康有為選集》第六冊,北京:中國國民年夜學出書社,2007年,第428頁)此類尤精。
18 張伯楨:《南海師承記》,《康有為選集》第二冊,第213,213頁。
19 魏源:《默觚上·學篇第九》,《魏源集》上冊,北京:中華書局,2009年,第24頁。長素亦有類似之說,曰:孔子之學“以《年齡》折獄,以三百五篇作諫書,以《易》通陰陽,以《中庸》傳心,以《孝經》卻賊,以《年夜學》治鬼,以半部《論語》治全國”(康有為:《致黎元洪、段祺瑞書》,《康有為選集》第十冊,第317頁)。
20 孔門中僅部門門生有治國經驗包養網,而子路、冉有乃其著者也。至于顏淵、仲弓、曾子之徒,則不過“具體而微”之圣人,唯長于修身罷了;若子游、子夏等,則志在經典之傳習,故以教導門生為業。此中,子游于孔門中乃最精于禮者,嘗為武城宰,其以禮樂為教,蓋視平易近眾為教眾也。故孔子莞爾而笑,曰:“割雞焉用牛刀?”(參見《論語·陽貨》)孔子是包養網語,足見治國當用寬簡之道也。但是,其中真意,雖及門門生猶不克不及領會。蓋教眾(正人)自可勉以“學道”,至于包含異教徒在內的通俗平易近眾(群氓),則當以律法相維耳。孔子稍后雖自謂“戲言”,然門生不悟道,亦自可見矣。前人區別“禮下不庶人”與“刑不上年夜夫”,正以所治對象有教內與教外之分,故其教法遂有寬嚴分歧耳。洎乎宋儒以降,更惑于佛老之說,莫不倡言“覺斯平易近”以治全國,至于以“滿街皆圣人”為鵠的。其說雖高遠,然實偏狹,反不若漢儒“性三品”說能得治世之要也。
21 龔自珍:《年齡決事比自序》,《龔自珍選集》第三輯,上海:上海古籍出書社,1975年,第233頁。
22 《漢書》卷二十四下《食貨志下》,北京:中華書局,1962年,第1160頁。
23 《漢書》卷二十七上《五行志上》,第1333頁。
24 《漢書》卷五十九《張湯傳》,第2639頁。
25 《漢書》卷五十八《兒寬傳》,第2629頁。
26 《魏書》卷一○一《刑罰志》,北京:中華書局,2017年,第3131頁
27 《魏書》卷四十八《高允傳》,第3131頁
28 《漢書》卷二十三《刑法志》,第1101頁。
29 《后漢書》卷四十六《陳寵傳》,第1549頁。
30 《后漢書》卷四十八《應劭傳》,第1612、1613頁。
31 參見曾亦、郭曉東:《年齡公羊學史》下冊,上海:華東師范年夜學出書社,2017年,第1172-1189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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